学术报告厅是学校举行大型会议、学术报告、文艺演出的重要场地。为了合理使用报告厅及其设备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术报告厅主要用于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校级会议、学术报告、文艺演出、学校有关的对外大型会议等。
第二条 学术报告厅日常管理工作由图书馆负责,后勤保卫处协助管理。
第三条 使用单位一般提前1-3天通过OA向图书馆提出申请,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。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及其他各类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,须先通过OA向宣传部提出申请,经审批通过后再向图书馆提出报告厅使用申请。如外单位借用,由校内相关合作部门负责接洽与报告厅使用申请工作。
第四条 报告厅的安排遵循校级会议优先的原则。其他则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安排使用报告厅。
第五条 活动期间会场安全服务、会务工作和会议物品准备均由使用单位负责。使用结束后,使用单位须清理卫生,整理好物品,确保下次使用。
第六条 报告厅内多媒体设备和音响由报告厅管理工作人员操作,未经允许,任何人不得动用。
第七条 活动如需彩排,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场地管理,彩排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晚上9点。
第八条 只允许在报告厅内指定位置张贴悬挂横幅标语,严禁使用双面胶(海绵胶、封箱胶布等)粘贴或用铁钉打孔。
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活动前,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及厅内物品进行自查,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向报告厅管理工作人员作出说明,未查或未作出说明的,事后发现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。
第十条 进入报告厅须衣着整齐、举止文明,爱护公物,不损坏座椅、设备等公共财物。保持场地卫生整洁,不得随地吐痰,乱扔垃圾,严禁吸烟。
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厅举办文艺活动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和节假日,以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。
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合报告厅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,对不执行规定的使用单位,报告厅管理人员有权暂停为其提供设备及服务,待其改正后方可继续使用。